➢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作業流程SOP
本作業流程依據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博碩士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辦理:
- 本校各單位於接獲他單位或他人,以電子郵件具體陳述或書面資料檢舉時,應將相關資訊或資料簽報校長核准後,以密件送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辦理。
- 被檢舉人所屬學院,應於收到經簽報校長核准案件日起十四日內,成立調查審議委員會。調查審議委員會,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,依學位授予法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,就所屬院、系(所)教師或校內、外有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五至九人組成,並簽請校長遴聘之,並以該學院院長為召集人及主席;若院長須迴避時,由調查審議委員會互推一人擔任,調查審議前及審議後,委員身分都應予保密。
- 論文、 作品、成就證明、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、變造、抄襲、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 等情事,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,不得聘任為調查審議委員。
- 調查審議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,並提出調查報告,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。
- 調查審議委員會於進行調查時,得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在一定期限內,提出書面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;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,視為放棄。
- 調查審議委員會必要時,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列席說明。
- 調查審議委員會完成調查後,應將調查報告簽送校長核定,並將核定後之調查報告密封後,送教務處辦理。